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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袋菩薩因緣實驗室 CONVERGENCE LAB我們的立場

手是你的。那隻手就是你嗎?

分三層:部分、協調的整體、被提出的那個不變的主人。手不是整體,不證明沒有整體;要查的是第三層。

關鍵:身體是你的。經文問它:會不會惱害你、聽不聽命令、會不會變、會不會苦——不是問有沒有一個人。

↓ 下一步

你願意讓這個候選人(身體)接受同樣的檢查嗎?

身體存在、動作發生、後果算數;被查的是「不變、獨立、能支配的主人」這個額外主張。

深入(選讀)

證據在哪?
  • Desmurget et al. (2009) 讀到:全文

    發現刺激頂下葉:報告「想動」而沒有動作;提高強度:報告「已經動了」而肌電圖平;刺激前運動區:真的動了,病人否認動過。

    白話開顱手術中,電一碰到頭頂後方那塊腦,病人說「我想動」、再加強說「我動了」;儀器上肌肉一條都沒動。

    設計7 位清醒腦腫瘤手術病人;術中皮質電刺激;同步肌電圖;口頭報告

    限制臨床情境、小樣本;檢驗能動感的成分,不是每一種哲學上的自我。

    原文 doi:10.1126/science.1169896 ↗

  • Lenggenhager, Tadi, Metzinger & Blanke (2007) 讀到:全文

    發現同步撫觸後自我定位往虛擬身體偏移 24.1 ± 9.0 cm(P = 0.02),不同步 12 ± 8.5 cm(不顯著);自我歸屬問卷同步 vs 不同步 P < 0.001;沒有人報告明確的離體經驗。

    白話戴頭顯看一個虛擬身體、同時被同步撫摸,人就覺得自己站的位置往那個身體偏了二十幾公分。

    設計健康受試者(正文未印人數,方法在補充材料);頭戴顯示器全身錯覺;同步 vs 不同步撫觸;物體對照;自我定位偏差

    限制實驗室錯覺;量的是自我定位與歸屬感的偏移;它不否認身體。橡膠手錯覺(Botvinick 1998)只讀到摘要,不承擔權重。

    原文 doi:10.1126/science.1143439 ↗

為什麼會這樣?

術中刺激可以讓手動了而病人否認動過,也可以讓病人覺得動了而肌電圖是平的。「我動了」不是身體自己交出的證明。

同步撫觸可以把自我定位往虛擬身體偏移二十幾公分。「這是我的身體」是會合的產物,不是不可撼動的事實。

整體呢?它會變、會老、會病,命令它「不要這樣」,它不聽。SN 22.59 的論證針對的正是這個整體。

經文的步驟SN 22.59:一、若色是我,色不應導致惱害,且應能支配色——事實上不能;二、色無常;三、無常的是苦;四、會變、會苦的東西,適合認作「這是我的、我是這個、這是我的自我」嗎?——不適合。被否定的是那個不變、獨立、能支配的主人;能影響身體、對身體負責的「這個人」照常成立,經文沒有取消它。

我不服
  • 「沒有一個部分是整體,不代表整體不存在。」 已回答(在這條路的範圍內)

    同意。協調的整體存在,本站不否認。要查的是它多出來的主張:不變、獨立、能支配。整體一樣會變、會老;命令它不要病,它不聽。經文的論證用在整體上,不是用在部分上。

    依據:SN 22.59(歸於佛陀)

  • 「我能引導注意力,所以有個控制者。」 已回答(在這條路的範圍內)

    調節是真的,而且有條件:疲倦、情緒、練習都改變它。能調節不等於不變、獨立的主權;調節本身也依條件。

不同意不是被判定什麼;「未解決」表示本站還沒有證據或論證可以回答它。

這跟我無關

可以。換一個你放不下的問題,或先離開:其他入口 · 離開。沒有人會因為離開被判定什麼。

看原文與研究
For if form were self, it wouldn't lead to affliction. And you could compel form: 'May my form be like this! May it not be like that!'

若色是我,色不應導致惱害,而且應能支配色:「願我的色如此、不如彼」(sn22.59:2.2–2.3)。

白話如果身體就是「我」,它不會讓你受罪,你也能叫它別生病;可是叫不動。

早期經典,歸於佛陀 SN 22.59 無我相經(對應雜阿含 34) · 原文 ↗